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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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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十二條
內容:
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決議書;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姓名、住址、行為時之執業事務所名稱及所屬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二、

案由。

三、

決議主文、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

出席委員姓名。

五、

決議之年月日。

六、

不服決議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決議書之作成,自懲戒事件發交懲戒委員會之日起,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期間,移付懲戒事件有再請原移送單位查明者,自原移送單位查明並送達懲戒委員會之次日起算。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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