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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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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十三條
內容: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 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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