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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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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1月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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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十四條
內容:
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覆審之申請,以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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