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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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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1月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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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十八條
內容:
覆審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確定者,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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