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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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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二條
內容: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

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

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三、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表二人。

四、

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更新日期:1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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