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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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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三條
內容: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

財政部代表二人。

二、

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

法務部代表一人。

四、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表二人。

五、

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更新日期:1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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