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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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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1月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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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十條
內容:
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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