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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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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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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
內容: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
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
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
其他逃漏稅事實。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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