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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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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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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六條
內容: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
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
運銷國外者。
三、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
經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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