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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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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六條
內容: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

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

運銷國外者。

三、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

經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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