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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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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內容:
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同。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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