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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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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內容: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補辦或改正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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