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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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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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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內容: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如因故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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