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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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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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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
內容: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
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
進口特種貨物之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特種貨物而持有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
三、
進口特種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特種貨物之人。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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