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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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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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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三條
內容: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含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更新日期: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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