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二、
發現客戶疑似涉及洗錢或資恐交易。三、
對已取得之客戶身分資料真實性及妥適性有疑慮。一、
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核對客戶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二、
客戶為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及其他組織之營利事業、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一)
設立或註冊證明。(二)
依規定應訂定章程者,其章程。(三)
依規定設有董事、監察人或理事、監事者,其名冊。(四)
合夥或有限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或有限合夥負責人名冊。(五)
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三、
客戶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一)
登記或註冊證明。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二)
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三)
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四)
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