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六條
內容: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一、

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二、

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規定應申報之情形。

三、

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前項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應作成書面紀錄。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1-01-10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