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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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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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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退還貨物稅辦法第三條
內容:
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
購買日之次日。
二、
購買後向銷售人換貨,經銷售人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為該等憑證記載購買日之次日。
受理國稅局應依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
如附表
)規定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第一項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案件經受理國稅局核准者,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代替核定通知文書通知買受人。
相關附件:
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 (PDF 檔案)
瀏覽人次:12 人 更新日期:1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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