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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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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退還貨物稅辦法第三條
內容:
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

購買日之次日。

二、

購買後向銷售人換貨,經銷售人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為該等憑證記載購買日之次日。
受理國稅局應依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如附表)規定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第一項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案件經受理國稅局核准者,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代替核定通知文書通知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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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瀏覽人次:12 人  更新日期:1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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