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瀏覽人數:1869091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四條
內容:
個人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個人選擇適用本條例申請書。
二、
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
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申請書。
二、
營利事業及境外轉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資料。
三、
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證明文件、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
四、
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
前項第三款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最遲應於稽徵機關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一個月內補送,逾期補送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更新日期:108-08-15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如需要回上頁請利用鍵盤"alt + ←"鍵替代
:::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置頂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