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境內:(一)
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關(構)。(二)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三)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四)
各級學校。(五)
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六)
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七)
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二、
境外:(一)
國外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構。(二)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未列入名冊者,應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三)
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