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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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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台財稅字第10900703780號公告)
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0703780號公告
主旨: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32,000元。
二、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
三、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
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五、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11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10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10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瀏覽人次:113 人 更新日期:1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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