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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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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11000680260號令訂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100611820號令修正,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壹、總則

一、

為提供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簡化遺產稅申報作業,並使稽徵機關作業有一致性準據,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稽徵機關相關作業程序,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採用本要點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其遺產稅之調查及核定,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本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所定稽徵機關,包含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與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下簡稱國稅稽徵機關)、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及所屬分局(處)。

四、

納稅義務人向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後,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併同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及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國稅稽徵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內,於國稅稽徵機關寄發或自行下載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簽章後,送達國稅稽徵機關(臨櫃或以掛號郵寄),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有多人時,同時或先後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其中一人於申報期限內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

貳、適用對象及條件

六、

適用對象:限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七、

適用條件: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總額、遺產種類及扣除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無第八點規定情事,得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一)

遺產總額: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二)

遺產種類以下列各目財產及符合所列條件為限:

1.

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

2.

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及基金:
金融機構存款合計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平均利息所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算存款金額,短差在五百萬元以下。

3.

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

4.

已終止上市、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其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者。

5.

保險: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之保險。

6.

汽車:被繼承人遺有汽車一輛且車籍五年以上。

(三)

扣除額以下列各目所列並符合相關條件為限:

1.

配偶、子女及父母扣除額:被繼承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

2.

身心障礙扣除額:被繼承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3.

死亡前未償債務: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貸款金額合計在七百萬元以下。

4.

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透過地價稅資料勾稽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5.

喪葬費。

八、

遺產稅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一)

金融機構就金融遺產資料全部或部分未於期限內回復、回復不完整或嗣有更正情形。

(二)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遺產稅。

(三)

被繼承人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

(四)

被繼承人財產或納稅義務人身分尚需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

(五)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財產。

(六)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超過五百萬元。

(七)

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

叁、作業程序

九、

申請程序:

(一)

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二)

申請方式:

1.

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2.

臨櫃申請:向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三)

應附證明文件:

1.

申請人資格文件(限臨櫃申請案件):

(1)

申請人自行申請:

甲、

國民身分證正本。

乙、

無國民身分證者:

(甲)

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乙)

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2)

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

甲、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無國民身分證者,為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如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乙、

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丙、

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他人申請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2.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

3.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婚姻關係證明、出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等。

4.

前二目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於線上申請時應併同上傳,或於線上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以掛號寄送或遞送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未於期限內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十、

稽徵機關受理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程序:

(一)

審核申請人及其代理人資格及證明文件。

(二)

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及稅額試算申請建檔」(JFR701W)程式勾選同意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三)

列印「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申請書」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確認資料正確性並簽名或蓋章。

(四)

交付「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收執聯」及「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說明」予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十一、

稅額試算作業程序:

(一)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應於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經系統檢核後,不符合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產出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符合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依下列情形計算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稅率,試算遺產稅應納稅額,產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該四種書表以下統稱試算書表):

1.

遺產總額:

(1)

土地及房屋:按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之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2)

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及基金: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存款相關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3)

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投資資料,依本法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4)

已終止上市、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其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者: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投資資料,遺產價額以零元核計。

(5)

保險: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保單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6)

車籍五年以上之汽車:依交通管理機關提供車籍登記資料,遺產價額以零元核計。

2.

免稅額:依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免稅額認定減除。

3.

扣除額:

(1)

配偶、子女及父母扣除額:依戶籍登記資料認定被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及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2)

身心障礙扣除額:依衛生福利部提供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資料認定被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按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3)

死亡前未償債務: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金融遺產貸款資料,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認列扣除。

(4)

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依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地價稅系統勾稽經地方政府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資料,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認列扣除。

(5)

喪葬費:依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二)

財資中心應將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案件相關資料,轉入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資料庫。

十二、

試算書表提供作業程序:

(一)

國稅稽徵機關應於財資中心轉入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案件資料之五個工作日內,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勾選方式,以掛號寄送或電子郵件通知其自行下載試算書表;於有多人同時或先後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國稅稽徵機關應分別通知及提供試算書表。

(二)

申請人得於申報期限內向任一國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補發試算書表,或自申請後三十日起九十日內,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金融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查詢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試算書表。

十三、

確認申報作業程序:

(一)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納稅義務人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下列方式擇一回復確認,完成遺產稅申報:

1.

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金融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2.

書面回復確認:
填妥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確認申報書,併同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臨櫃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或就近至任一國稅稽徵機關代收。

3.

納稅義務人如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第八項但書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於申報期限內,另填報「遺產稅聲明事項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臨櫃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

(二)

申報日期認定:

1.

線上登錄回復確認者,以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成功之日為準;臨櫃遞送者,以國稅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掛號寄送者,以寄發郵局之郵戳日為準。

2.

多人同時或先後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以最早回復確認日為準。

十四、

稅額核定處分之送達:
國稅稽徵機關應依規定送達稅額核定處分,並於系統註記結案:

(一)

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者(包含任一國稅稽徵機關代收):

1.

核定無應納稅額案件:列印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提供回復確認之納稅義務人。

2.

核定有應納稅額案件:列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提供最早回復確認之納稅義務人;另以掛號郵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予其他納稅義務人。

(二)

線上登錄或掛號寄送回復確認者:

1.

核定無應納稅額案件:列印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掛號寄送回復確認之納稅義務人。

2.

核定有應納稅額案件:列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掛號寄送最早回復確認之納稅義務人;另以掛號郵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予其他納稅義務人。

十五、

更正案件處理: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內回復確認申報,嗣申請更正者,應另行填報更正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十六、

行政救濟案件處理:
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申報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對國稅稽徵機關稅額核定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肆、其他注意事項

十七、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係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之便民措施,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試算書表非屬稅額核定處分,倘被繼承人遺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以外之財產、納稅義務人不同意試算書表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仍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十八、

國稅稽徵機關寄送或納稅義務人自行下載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不得作為繼承人身分或遺產產權證明之用。

十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要點規定以回復確認申報方式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另自行辦理申報,於核課期間內經國稅稽徵機關另發現應稅之財產或有短(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二十、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受理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或國稅稽徵機關已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但納稅義務人未於期限內回復確認申報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二十一、

納稅義務人依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試算書表回復確認者,除第十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文件外,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倘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者,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被繼承人試算書表所載財產及扣除額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部分,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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