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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

內地稅新頒函釋
文號 發布日期 摘要
台財稅字第11304503520號令 113年03月21日 核釋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
台財稅字第11104698400號令 111年12月13日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前段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 111年09月22日 修正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
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 111年04月26日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期間(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令 111年01月27日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之徵收期間起算日
台財稅字第11004699371號令 111年01月05日 廢止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等3則函釋
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令 110年10月22日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
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 110年06月03日 修正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台財稅字第11004563330號令 110年05月07日 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 110年03月29日 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死亡,其罰鍰處分處理原則。
台財稅字第10904674830號令 109年11月12日 核釋109年版稅捐稽徵法令彙編出版後之適用原則。
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 109年03月25日 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109年03月19日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不受應納稅捐金額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 108年07月12日 訂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進行調查作業步驟及基準日認定原則。
台財際字第10724524360號令 108年05月01日 核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為執行資訊交換目的查調資金程序。
 筆 ,共 4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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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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