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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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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0月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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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處罰,其罰鍰計算等規定
法律依據:
1.
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三條
2.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
3.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
關係法令:
1.
稅捐稽徵法
日期文號:
摘要:
說明: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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