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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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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計算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6.02.15台財稅字第10604517330號令
摘要: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計算規定。
說明:

一、

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依下列規定免徵該等車輛應徵貨物稅:

(一)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該等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按同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消費者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依同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報繳之貨物稅。

(二)

出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以下者,全數退還原納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者,退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減半計算之稅額為限。

二、

附「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計算方式說明釋例」。
  • 相關附件: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64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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