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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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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1.08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
摘要:
核釋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說明:

一、

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四)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

廢止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475 人 更新日期:1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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