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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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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納稅之後續催報、核定及處罰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4.26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令
摘要:
核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納稅之後續催報、核定及處罰規定。
說明: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其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嗣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應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273 人 更新日期:10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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