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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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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以自有土地交付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受理其塗銷信託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5.27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
摘要:
以自有土地交付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受理其塗銷信託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說明:

一、

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土地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為其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下稱連件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一)

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之申請書。

(二)

原信託契約書。

(三)

塗銷信託同意書。

(四)

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五)

其他有關文件。

二、

連件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稽徵機關預先核發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記明「適用於自益信託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案件」。倘連件登記經地政機關駁回,或因故未向地政機關申辦連件登記,致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由權利人(承買之第三人)及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向稽徵機關申請撤回,並檢還繳款書或證明書,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退還原土地所有權人;連件登記完成後,倘發生退補稅情形,稽徵機關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依規定辦理。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25 人 更新日期:1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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