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5款規定有關得免個別交易分析之規定,修正如下:(五)受控交易屬於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提供者申報之收入在其提供之資金按當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之金額以上,且其提供之資金在新臺幣3億元以下;使用者申報之成本或費用在其使用之資金按當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之金額以下,且其使用之資金在新臺幣3億元以下。
內地稅新頒函釋-修正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5款有關得免個別交易分析之利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