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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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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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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屬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法律依據:
1.
土地稅法第六條
關係法令: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1.21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
摘要: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屬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說明: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278 人 更新日期: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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