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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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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5.08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號令
摘要:
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
說明:

一、

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應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

前點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或層數為準。其屬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部分,依該樓層或平房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屬增建樓層部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依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

三、

廢止本部78年8月24日台財稅第780674660號函及9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9號令。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477 人 更新日期:1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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