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新頒函釋-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
一、
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應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二 、
前點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或層數為準。其屬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部分,依該樓層或平房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屬增建樓層部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依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三、
廢止本部78年8月24日台財稅第780674660號函及9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