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10.15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
摘要:
核釋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說明:

一、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至「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

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

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

其他扶養事實。

二、

修正本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刪除說明二規定。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218 人 更新日期:109-10-15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