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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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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分配之金額,得列該年度盈餘減除項目。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06.24台財稅字第11004014800號令
摘要:
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分配之金額,得列該年度盈餘減除項目。
說明:
一、營利事業107年度依本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二、廢止本部109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號令。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更新日期:1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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