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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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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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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外國事業取得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法律依據: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12.01台財稅字第11004646940號函
摘要:
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外國事業取得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說明:
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買受人),供買受人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其勞務,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更新日期: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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