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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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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變更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受理銀行與外匯存款專戶之相關要件及作業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1.11.11台財稅字第11100689030號令
摘要:
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變更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受理銀行與外匯存款專戶之相關要件及作業規定
說明: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5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自該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從未提取者,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受理銀行。其申請變更次數,以1次為限。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申請,經稽徵機關洽變更前、後之受理銀行審核後核准者,應於稽徵機關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變更後之受理銀行辦理單一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將變更前原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以原幣別全額轉存入變更後受理銀行新開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更新日期: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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