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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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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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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所得計算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12.15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令
摘要:
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所得計算規定。
說明: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本部95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自105年1月1日廢止。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33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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