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進行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面積,依同條第2項規定領取差額價金,核屬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所領取之現金補償及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