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原按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及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增徵之地價稅=〔(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原課徵地價稅稅率〕×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二、
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增繳之地價稅=〔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每年地價稅額÷各該戶累進課徵地價稅土地課徵地價總額×(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一、
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二、
准予抵繳數額。三、
應納土地增值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