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 同者,減徵百分之五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免:(一)
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二)
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二、
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減徵百分之四十。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適用前款規定。三、
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四、
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減徵百分之二十。一、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該土地價值之半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全數:(一)
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於發布實施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二)
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於施行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二、
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四十。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適用前款規定。三、
住宅區,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四、
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