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台財稅字第10004133790號令)
中華民國85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稅第851898476號令與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57678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86年8月19日財政部台財稅第861907521號令與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684907號令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10500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0441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50819905號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0950005366號令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004607080    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4133790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00810419號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100106829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土地 稅法之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 同者,減徵百分之五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免:

    (一)

    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

    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

    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減徵百分之四十。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適用前款規定。

    三、

    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四、

    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減徵百分之二十。
  • 第三條
  •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於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該土地價值之半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全數:

    (一)

    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於發布實施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

    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於施行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

    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四十。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適用前款規定。

    三、

    住宅區,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四、

    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瀏覽人次:75614 人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