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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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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二條
內容: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

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

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

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

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一、

在廠內供消費。

二、

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三、

在廠內因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外之事由而移轉他人持有。

四、

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五、

在廠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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