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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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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二條
內容: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標準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稽徵機關調查及核定時,亦同。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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