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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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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十一條
內容: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下列性能:

一、

能將營業稅額併入銷售額合計列示。

二、

收據收執聯與存根聯之列印係採同步操作。

三、

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

四、

能記載折扣紀錄,更正錯誤時並具有明顯記號。

五、

有密封不能歸零之金額累積記憶及無減帳之性能,其記憶金額位數應為十位以上。

六、

有密封不能歸零之交易次數連續紀錄。

七、

能作讀帳及結帳之操作。

八、

能將應稅銷售額作TX記號。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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