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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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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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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十一條
內容: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下列性能:
一、
能將營業稅額併入銷售額合計列示。
二、
收據收執聯與存根聯之列印係採同步操作。
三、
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
四、
能記載折扣紀錄,更正錯誤時並具有明顯記號。
五、
有密封不能歸零之金額累積記憶及無減帳之性能,其記憶金額位數應為十位以上。
六、
有密封不能歸零之交易次數連續紀錄。
七、
能作讀帳及結帳之操作。
八、
能將應稅銷售額作TX記號。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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