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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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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二條
內容: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下:

一、

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

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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