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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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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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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五條
內容:
營業人應先將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編號,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遇有新增或變動時,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為之。
會計制度健全之百貨業、超級市場及其他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及編號有帳載可資查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明其新增或變動之編號。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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