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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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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八條
內容: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所檢附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載明每部收銀機每日開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應稅發票總金額、免稅銷售額及作廢發票號碼,並彙總計算當期銷售總額及營業稅額,載明於首頁明細表。
前項營業人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
後,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日報表及月報表,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報表得予銷燬;資料一經存入媒體,使用人不得再行修改。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報表者,營業人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所檢附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每月開立統一發票之字軌、起訖號碼;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統一編號、銷售額、營業稅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發票總計金額,並彙總計算當期銷售總額及營業稅額,載明於末頁明細表。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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