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開立同第九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以下簡稱退稅明細核定單),除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並應請外籍旅客簽名。但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核定單者,得免簽名。二、
特定營業人應將外籍旅客購買之特定貨物獨立裝袋密封,並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應依規定補繳已退稅款。三、
依據退稅明細核定單所載之核定退稅金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蓋「旅客已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字樣)、退稅明細核定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一、
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二、
外籍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者。三、
外籍旅客同一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者。四、
退稅系統查無其入境資料或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