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二、
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三、
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四、
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五、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六、
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七、
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八、
薪給、工資收據。九、
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十、
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十一、
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十二、
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十三、
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十四、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十五、
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十六、
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