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一)
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1.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2.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二、
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三、
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一、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二、
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