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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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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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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
內容:
前條所稱銷售價格,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
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
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
前項批發商之毛利,由財政部依實核算訂定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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