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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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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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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條例第八條
內容: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
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
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
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
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
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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