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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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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五節【物體消滅或遺失貨物之處理】第八十七條
內容:
應稅貨物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產製或進口廠商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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